发表时间: 2021-04-20 14:19:06
作者: 明宪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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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华侨杨先生的房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通江镇高墩子村六组,所处位置较好,屋外还有小院,与家人一起生活,安居乐业。但好景不长,乐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06年5月18日和2006年9月30日两次非法强拆征收杨先生的房屋。非法强拆的过程中,强拆人员与杨先生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杨先生轻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对其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为此,杨先生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上访、诉讼,但问题仍未得到处理。直到2015年1月4日乐山市自然资源局才作出了《关于杨XX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但该《补偿方案》剥夺了杨先生享有的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且货币补偿过低,严重侵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此事,杨先生委托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王文书主任律师团队进行依法维权。
▶ 办案经过:
1. 代理杨先生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不被受理。
王文书律师团经过对《补偿方案》的研究和分析,鉴于四川省政府尚未建立协调裁决程序,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文书律师决定代理杨先生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发现,在2015年收到四川省政府转送杨先生的裁决申请,随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了《告知书》,其中提到:“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认为申请人现在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于是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
2. 经分析,代理杨先生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此为第一次胜诉。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使杨先生的维权陷入了僵局。王文书律师团队经过分析,认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以超过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为由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是错误的,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受理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15年作出的《告知书》不应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起算点。何况原告杨先生本人一直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争议,相应机构未受理及处理其争议应属于耽误其申请复议期限的正当理由。因此,王文书律师代理杨先生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被告,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的川国土资复[2018]2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被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3.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依判决进行第二次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竟撤销了《补偿方案》,并驳回杨先生的其他复议请求。
经王文书律师团队的综合分析,认为该《补偿方案》剥夺了杨先生所享有的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杨先生享有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的选择权。杨先生对于非住宅部分选择进行产权置换,但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未经杨先生同意,擅自进行明显不公平、太低的货币补偿。并且杨先生被拆的住宅位于市中心地段,而补偿的房屋位置偏僻,住宅价格也有较大落差,所以住宅的拆迁补偿明显不够。关于非住宅的拆迁补偿,杨先生要求对非住宅门市房进行产权置换,并原地回迁门市房,如果不能实行原地回迁,也应该就近回迁并进行相应补偿。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复议申请后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XX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4. 杨先生再一次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王文书律师团队对复议结果进行了仔细研究分析,认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撤销《补偿方案》后,却没有指令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新的《补偿方案》,使杨先生的合法权利悬空,无法获得保护。并且复议决定中的多处内容有明显错误,例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搞错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法定职责,不能随意推诿。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拆迁和搬迁等义务。所以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补偿方案》是其必须要履行的法定职责。当行政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在有关行政赔偿责任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能否定补偿义务机关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补偿义务。反之,即便补偿义务机关履行完补偿义务后,亦不能从法律上完全免除其的行政赔偿责任。
所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赔偿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职责已转化为非法强拆赔偿义务。”该主张明显错误。乐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补偿方案》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以杨先生申请行政赔偿超过时效而否定其应履行的行政补偿义务。
面对明显不合理的复议决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文书律师团队决定直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令人诧异的是,青羊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清事实依据就支持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复议处理。最终,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5. 坚决提起上诉,反败为胜,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及复议决定。此为第二次胜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作出了判决,导致判决结果对杨先生极为不利,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王文书律师团队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补偿方案》均存在严重错误,应当坚决上诉。王文书律师团队又代理杨先生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二审法院给杨先生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经过审理,成都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终,成都市中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杨XX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川自然资复[2019]160号);三、责令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对杨XX新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
从杨先生两次申请协调裁决未果的情况来看,四川省并未设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被征收人合法权利受侵害的问题,但由于各种现实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相应协调裁决程序或者协调裁决程序不完善,这就导致被征收人的维权过程变得更为复杂。
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维权的法定程序是环环相扣的,每一个环节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能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程序上浪费时间,徒增了维权的时间成本。同时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维权方式、策略也有所不同,这些都需要专业律师对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从而得出最优化的维权方案,降低维权成本。
▶ 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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